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13

京开工字〔2021〕92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首都职工技能人才培训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加强职工创新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全市职工创新创效活动开展,结合《北京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2021年5月12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职工创新工作室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广大职工投身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职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水平,进一步规范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创建、管理与考核,推动经开区内企事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北京“科技创新中心”要求,紧紧围绕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和技术技能素质提升,最大限度实现职工创新工作室示范引领、集智攻关、技能传承、精神培育等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室,由经开区总工会和经开区科技创新局共同评审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工作室所属企业必须是在经开区注册、纳税, 并且已成立工会组织,同时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工作室应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用于开展创新活动,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同时有保障创新活动正常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工作室应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规划目标,能够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对于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 工作室领军人应是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具有精湛技艺、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或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工作室的团队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主要成员为工作室创新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且必须包含一线职工。

第九条 工作室已经建立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定位和疏解首都非核心功能的产业发展布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服务,积极解决关系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以传统产业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共性技术需求为导向,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和多元化创新资源,探索建立面向高精尖产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的新机制,形成创新工作室联盟,贯通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培训、管理创新、科学研究、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有机结合,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方法,带动行业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提高,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技术发展瓶颈。

第十三条 技能传授型和窗口服务型创新工作室要积极发挥工作室领军人和技术骨干的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最大限度地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培养企业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科技、文化、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人才。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技术攻关型创新工作室每年产生至少1-2项创新项目并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科研、管理实际;每三年至少获得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等专利授权,且专利权所有人至少包含一名创新工作室成员;技能传授型和窗口服务型创新工作室每三年产生至少1项创新成果并应用于本单位的工作实践。各类型创新工作室每年自主开展、积极参与各种技能培训、成果展览展示、名师带徒等各类创新交流活动不少于4次,同时带动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经开区总工会和经开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开展的各类学习、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工作室每年申报一次,由各企业工会择优推荐申报,经经开区总工会和经开区科技创新局审核、认定为区级工作室并进行授牌。

第十七条 工作室的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专家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当年被认定为区级工作室的,次年需进行复审,复审方式与评审认定方式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工作室的申报材料具体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主要包含创新工作室、创新项目申报表、成果的转化应用、人才培养情况,及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工作室领军人获得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北京大工匠或大工匠提名奖,或被经开区认定及评选的四类人才,评选区级创新工作室酌情加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室由经开区总工会及工作室所属单位工会逐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为工作室提供或协调单位行政部门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和必要的活动场所,协助处理工作室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做好工作室的申报设立、设备配置、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协作、技术推广等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台帐制度。工作室应建立工作室管理台帐,包括创新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等。加强日常逐级管理,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汇总和统计本级工作室管理台帐。每年1月20日前各工作室所属单位工会向经开区总工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室年度报表。

第二十三条 工作室领军人因工作岗位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领军人,但工作室可继续开展工作的,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向经开区总工会提出更名申请,审核通过后进行更名,更名后工作室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变。

 

第六章  复审复核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的“区级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周期为五年,周期届满前经开区总工会和经开区科技创新局将组织专家成立复评小组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复核采取书面审核、现场陈述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复审复核达标者,继续保留“区级职工创新工作室”称号;对存在问题的创新工作室给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已不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的职工创新工作室予以摘牌。

第二十五条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复审复核,授予创新成果多、创新能力强、经济及社会效益显著的职工创新工作室“创新活力之星”称号,优先推荐申报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并连续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扶持工作室持续开展创新活动。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开区总工会根据当年资金预算的总额,确定创新工作室的助推标准与评审数量。被认定为区级创新工作室的,当年先拨付助推金的50%,其余50%助推金待次年复审合格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经开区职工创新工作室所获得的助推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工作室创新项目的研究、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助推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自觉接受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和经开区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资金的支出范围可包含职工创新工作室在创新项目研究、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专家讲课、咨询、劳务费、培训费、会议费、以及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和所在单位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违反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三)编报虚假预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四)未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五)未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助推资金发放和使用、追回已发放资金、取消助推项目等级和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报的资格等。对于违反财务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晋升与撤销

 

第三十条 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区级创新工作室参评市级(示范性)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三十一条 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作室创新成果参评市级各类科技奖项和展览展示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开区总工会通报撤销区级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并摘牌:

(一)在复审、考核中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工作室;

(二)工作室违反规定,挪用、滥用项目经费的;

(三)工作室连续两年未开展新创新项目的,连续三年未有创新成果的,或者年度总结报告连续三年未上交的;

(四)工作室公开发布的创新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企业倒闭、破产解散或搬离经开区的;

(六)领军人工作调动、离(退)休、离职等情况,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领军人被撤销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的;

(八)领军人违反国家和所在单位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九)其它需要撤销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开区总工会和经开区科技创新局可根据工作室开展情况,对工作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级工作室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的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表格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创新工作室评审评分标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创新工作室年度报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工作室变更登记申请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相关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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