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会组织工作的决定
各基层工会、总工会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决定。
一、凡正式成立的企业工会,均应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二、凡由工会筹备组作为本单位工会领导机构的基层工会,要加快进行工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开设独立账户、发展会员、开展工会活动等),一般应在筹备期半年以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前需将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情况报上级工会,经上级工会同意后进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企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应当召开工会会员大会;企业职工人数100以上不足200人的,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但代表占全部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30%。
2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按以下比例执行:200人—500人,25%—20%;501人—1000人,20%—10%;1001人—5000人,10%—6%;5001人以上,5%。
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要有一线员工、劳务派遣工、女职工的代表。
四、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应当事先将召开大会的相关情况(大会议程、工会委员人数、工会主席候选人情况、代表人数等)向上级工会进行报告,并听取上级工会的意见。基层工会委员会主要领导的候选人应当征求同级党政的意见。
五、经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
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方可当选。如超过半数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由高到低取够应选人数当选。
六、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同时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
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每年在50万元以上的或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七、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大会的各项权利,应当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
八、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就本届委员会的任期做出决议,并报开发区总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十日内,上报开发区总工会。总工会相关部门在接到基层工会报告后,应当在十日内起草批复文件,经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区总工会文件的形式下发基层工会。
九、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发生空缺时,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增)选。
十、总工会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换届)选举的业务指导,应于基层工会任期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基层工会,进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按时召开大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