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步推荐2017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
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根据《2017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方案》要求,北京市总工会拟在2017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
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开展2017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初步推荐工作,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总工会经与区人劳局协商,共同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总工会基层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推荐名额与结构
2017年开发区推荐评选表彰首都劳动奖状1个;首都劳动奖章5名;北京市工人先锋号2个。
上述三项荣誉称号中,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20%。首都劳动奖章5名中,其中一线职工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科教人员不少于1名,企业负责人不多于0名。
三、推荐条件
推荐对象应符合《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京工发〔2013〕1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区级以上荣誉基础和下列条件之一:
1、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梦、依法治国等主题教育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和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对交通、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推进首都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中,对首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高端产业构筑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首都绿色发展、治理“大城市病”、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全国和市级各种技术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技术技能水平领先,为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工作要求及安排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评选表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的推荐评选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推荐对象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重在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及其带头人中选拔推荐,真正把各行各业中业绩突出且具有广泛群众认可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评选出来。
(二)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事迹必须属实,群众公认。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关、层层审核、逐级上报,切实做到事实充分准确,评价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统一。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
(三)本次推荐工作不分配名额,各基层工会均可申报。申报后由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定,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相关要求上报市总工会进行评选。
(四)本通知中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京工发〔2013〕15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参照《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附件1)于2017年3月14日前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附件2、附件3或附件4),以及集体或个人2000字先进事迹电子版报区总工会基层组织部邮箱。
联系电话:67880173,67880370
2017年3月9日
附件1:
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1.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及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二级及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均为企业负责人。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及以下与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中部门负责人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班组指企事业单位、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生产管理单位。
2.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集体企业之外的企业。
3.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同等对待,但科研单位中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4.处级党政(含群团组织)干部从严掌握,推荐人选应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且贡献特别突出。
5.教育系统应向教学一线倾斜,推荐多年从事教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校级领导与管理人员从严把握。
6.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获得北京市“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可优先授予首都劳动奖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