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的工作指引
时间:2020.04.30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职工权益保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企业与职工深入沟通协商,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相关要求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采取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等灵活方式,通过劳资协商共决,及时有效地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协商重点

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协商:

1.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错时/弹性上下班、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等。

2.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薪酬福利待遇及支付方式;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和方式。

3. 复工复产企业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无法按时返岗、不愿返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5.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三、协商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工会聘请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2.确定协商议题。双方协商代表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方式充分征集企业和职工的需求,汇总后确定协商议题。

3.开展协商。双方协商代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草案或相关制度草案等。协商过程应做好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签字。

4.征求意见。相关草案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5.公示履行。对相关草案修改完善,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由劳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6.协商结果期限。经双方协商确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及波及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其他事项

1.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由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

2.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涉及调整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由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协调处理。

3. 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全过程要进行留证,做好协商资料的保存。

4.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续签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的期限。

 

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内容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内容参考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和我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和职工的协商内容提供如下内容供参考:

第一条     企业采取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一)加强职工健康监测:

如实行健康状况报告、等。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如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做好清洁消毒、配备防护用品、加强用餐管

理、等。

(三)其他措施:。

第二条     根据企业用工形式不同,在疫情期间按照以下方式发放劳动报酬:

(一)企业复工后,正常出勤的职工,按照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制度发放。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支付生活费。

(三)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第三条     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为;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企业以形式每

月日前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

第四条     企业不得随意扣除职工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的事项外,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为。

第六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七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本企业实施

第项灵活用工措施:

(一)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

(二)职工根据自身的工作内容,弹性上下班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三)对于职工适用远程居家办公。

(四)因疫情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工作时间调整为:,工作方式调整为:,工作岗位和内容调整为:。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正常支付工资;轮岗调休期间,按照 标准支付工资。

(五)因疫情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工作时间调整为 ,工资待遇根据实际工作相应折算,即工资待遇为原月工资/21.75/8计算为小时工资,每月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确定,但是按照此种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因疫情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确认并同意由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日至 日集中休息     天,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符合复工条件后,在2020年

月日至2020年月 日期间,每周工作6天,以弥补2月份提前休息的 天。

集中休息期间,企业按照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职工应服从安排,企业可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安排职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本企业孕期女职工安排居家远程办公或调整工作岗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为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但应当按照企业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可以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其他协商内容:。

上述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