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下发了《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请各基层工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加强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实施细则原文如下:
北京市总工会落实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总工办发〔2025〕6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北京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按照相应条款规定分别适用于全市基层工会或各级总工会组织。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工会职能。各级工会实施助力消费措施应立足工会组织职能作用发挥,聚焦主责主业,着力在团结引导职工“听党话、跟党走”、凝聚职工建功立业正能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需求等方面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解决职工“急难愁盼”问题。
(二)坚持量力而行。各级工会应根据本级工会财力状况实施助力消费措施,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各项工会工作,实施的助力消费措施原则上不应影响其他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各项措施均衡可持续地惠及职工。
(三)坚持公平公正。各级工会实施助力消费措施时,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助力消费措施标准统一、惠及所服务的全体职工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与广大职工一视同仁,严禁搞特殊化。
(四)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职责权限,统一组织实施助力消费措施;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制度、标准和实施方案,加强过程管理,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关心关爱。
(五)坚持依法依规。各级工会落实本实施细则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所服务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严格履行本级工会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及全国总工会、北京市工会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要加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第二章 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关于阶段性发放工会消费券的相关措施。基层工会可视本级工会财力,每年发放一次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等。具体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终止时限由基层工会确定。
第五条 关于扩大职工疗休养规模的相关措施。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国内疗休养计划,明确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推进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疗休养活动。
职工疗休养经费应当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福利费负担的额度。鼓励将职工福利费交由基层工会统筹使用。
职工疗休养经费可以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健康理疗、学习交流、参观游览等。
职工疗休养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同级行政单位有相关制度标准的,可按照不高于其标准执行,同级行政单位未制定相关制度标准的,按不高于北京市财政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各级总工会可结合劳模疗休养,定期组织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
第六条 关于丰富职工文体活动的相关措施。基层工会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每年增加一次全员参加的职工文体活动。拓展会员会费开支范围,基层工会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等可由会费列支。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支出不足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会费收入的四倍。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原则上发放实物奖品。其中,优秀奖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不设优秀奖项的,可以发放参与奖,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00元。
全员参加的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不超过200元,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全员参加的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与者购置服装,每两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部分职工参加工会组织举办的竞赛性文体活动,确需购置服装的,由基层工会本着节俭原则视财力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第七条 关于拓展职工春秋游的相关措施。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当地实际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允许在时限内跨区域开展活动。费用列支范围可以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门票、保险费、活动用品等。春秋游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同级行政单位有相关制度标准的,按照不高于其标准执行;同级行政单位未制定相关制度标准的,按照不高于北京市财政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
第八条 关于开展“工会夏令营”研学活动的相关措施。各级总工会应总结“工会夏令营”试点工作经验,持续组织开展面向革命烈士、困难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援派对口援助地区职工等群体子女参加的“工会夏令营”研学活动,所需经费可由工会经费列支。
第九条 关于助力职工技能提升的相关措施。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开展职工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基层工会应制定具体规定,明确补助标准,规范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条 关于适当提高慰问标准的相关措施。各级工会在执行原有福利费慰问内容和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工会会员生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结婚、生育、退休、生病住院等各类工会慰问活动的实物慰问标准。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基层工会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其他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券,每人金额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指国家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应当在“全年节日慰问品支出总额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或“全年节日慰问品合计金额每人不高于2000元”两种标准中选择一种执行,且选定标准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退休、生病住院等慰问活动的费用标准,由基层工会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关于加大消费帮扶力度的相关措施。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消费帮扶规定和比例,预留出相应的年度支出预算份额,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用于发放慰问品或食堂食材等。发挥工会对口援藏援疆等支援合作机制作用,加大受援地区消费帮扶力度,扩大劳模工匠和技能人才交流规模,促进各民族职工交往交流交融。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
第十二条 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措施。鼓励各级总工会积极探索,联合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保障产品,为未纳入职业伤害保障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伤害保障产品。
第十三条 关于加大职工困难帮扶力度的相关措施。各级工会应当预留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困难帮扶;要在“两节”送温暖全面摸排困难职工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台账,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及时帮扶救助临时性、突发性困难职工,兜牢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底线。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北京市总工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工会经费支出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