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巾帼标兵(岗)”推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29

各基层工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引领和激励广大妇女职工为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巾帼力量。经开区总工会起草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巾帼标兵(岗)”推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工委研究通过,现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2021年12月24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巾帼标兵(岗)”

推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巾帼标兵(岗)”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巾帼标兵(岗)”推荐工作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推荐典型,宣传先进,激励经开区妇女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斗者,在推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中贡献巾帼力量。 

第二条 推荐工作应深入挖掘、广泛宣传经开区科技前沿、平凡岗位和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先进典型。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工作的质量和社会信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坚持面向基层一线、面向技术技能人才。侧重对工作业绩突出、无私奉献、德才兼备的一线女职工及技术技能人才的推荐。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推荐工作规范有序,保障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确保推荐对象得到广大职工普遍认可。

3.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推荐条件,做到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经开区“巾帼标兵”推荐对象为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经开区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巾帼标兵”应具备的条件:

1.在经开区工作3年以上的女性公民。

2.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职业修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吃苦在先,乐于奉献。

4.立足本职岗位,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具有创新创优意识。熟练掌握本岗位职业技能,创造一流业绩,展现巾帼风采,在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且无违法违纪记录。

5.经开区“巾帼标兵”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第五条 经开区“巾帼标兵岗”推荐对象为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社会组织中以女性为主体的优秀班组、车间、站所、生产线等集体(团体);

“巾帼标兵岗”应具备的条件: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女性人数占该单位总人数的60%及以上。

2.集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3.集体成员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亦庄新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本系统中业绩突出,受到同行业和公众认可,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4.经开区“巾帼标兵岗”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第六条 经开区“巾帼标兵(岗)”推荐坚持全面统筹、面向基层、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覆盖区内各行各业优秀女性,注重向生产一线、高素质高技能女性职工和集体(班组)倾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及以上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推荐。对于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科技工作者等比例须占到50%以上。对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局级及以上的单位(部门),相当于局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参与。


  •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七条  经开区“巾帼标兵(岗)”推荐程序:

1.经开区“巾帼标兵(岗)”推荐活动每年举办一次。

2.推荐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负责。

3.经开区“巾帼标兵(岗)”采取基层工会民主推荐、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个人现场陈述、专家现场评审的办法进行。

4.被推荐对象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由区总工会统一征求)。被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被推荐班组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5.实行公示制,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资格。

6.被推荐对象经资格审核、初评、审查、终评、网络公示后,每年推荐产生10个标兵、5个标兵岗。在重大活动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较大影响力和推动作用的个人或集体,经总工会提议,工委批准,可直接授予“巾帼标兵(岗)”。


  •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八条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获得“巾帼标兵(岗)” 的个人与集体,由经开区总工会、经开区妇工委授予“巾帼标兵(岗)”奖状、奖牌,并给予一定物质激励。

第九条 经开区“巾帼标兵(岗)”的个人和班组均将作为经开区“亦麒麟”人才、北京市级、国家级的先进女职工个人(集体)的候选对象。

第十条“巾帼标兵(岗)”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巾帼标兵(岗)”奖状、奖牌及物质激励: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严重失实的;

2.本人或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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