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
“职工之家”建设评比表彰活动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提高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有效载体。自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各级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大学校作用,在基层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全面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向心力,密切与职工群众联系。
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引导广大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在2010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同时今年正值北京市总工会成立60周年,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引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突出工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促进“1+6”文件的落实,更好地推动服务型工会建设,经市总党组和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全总要求,于3月上旬完成我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推荐申报数量及名额分配
201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分配给北京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27个、模范职工小家27个。市总根据全市各产业系统基层工会组织数、会员人数等情况,按一定比例将我市推荐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名额分解到市总各产业系统,由各产业工会、工委落实推荐申报的具体单位。
二、推荐申报对象的资格
1、申报对象为已被授予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包括已被授予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基层工会等。已被授予市级“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企业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达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条件的可以逐级推荐申报。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中获得市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需要达到60%以上。
2、推荐申报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应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场)、车间(科室、工段)工会小组。
3、基层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票率达不到75%的不能申报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4、中国工会十大以来表彰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申报的条件
根据全总文件要求,本次评选申报工作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为基本依据,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及近年来全总要求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情况,拟定我市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条件如下:
(一)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条件
1、工会组织健全。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民主选举或民主推荐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按期换届。工会主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工会专职干部配备到位。
2、完成年度工会经费收缴任务并及时、足额上解。本级工会组织无重大违纪问题;能够积极吸纳本单位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3、重视车间和班组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分会和工会小组的“职工小家”建设活动。有一支热心为职工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注意研究和探索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卓有成效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积累和总结建家工作经验,有完整、规范的有关建家活动各项基础资料。
4、坚持并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职代会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组织制度健全,工作规范,重点突出,注重质量,成效明显,职工满意率高。
公司制企业按规定建立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并通过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发挥作用。
5、能够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和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效地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所有调解员全部持证上岗。
6、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能够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效益较好;领导班子得到职工拥护和信赖,职工对领导班子民主评议满意率在85%以上。
7、工会组织能站在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以深厚的感情,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反映职工要求,实实在在地为职工办实事。积极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送温暖工程的基础工作扎实,认真履行帮扶困难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组织开展各项职工互助保险和互助互济活动,热情帮助特困职工,使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帮扶。
8、建立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监督安全生产制度,并能发挥作用;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企业在当年生产施工中重大伤亡事故不超指标。
9、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围绕“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主题,组织具有针对性的劳动竞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注意培养选拔先进典型,打造学赶先进环境,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活动,积极参加“共同约定”行动。
10、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职工参加素质教育工程五大模块培训和各种岗位培训;建立首席员工制度、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新机制。
11、 按时准确完成统计数据上报,上报数据与会员信息采集数据相协调。会员信息采集率达到80%以上(以2008年上报市总年统会员数、涵盖法人单位数为基数)。
12、建立健全特困、困难职工和劳模档案及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帮扶救助基金,实施有效帮扶。
13、职工互助保险会员参保率达到40%以上。
14、按照第七届全民体育节、第七届职工艺术节等要求,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文体活动。
(二)申报全国模范职工小家条件
1、能够协助班组长及部门负责人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到位。
2、民主管理工作做得好。重大问题(包括生产任务、承包方案、奖金分配、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审议,做到公开化。
3、做好班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协助班组和部门负责人开展文化、政治、业务学习;能够积极开展“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各种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4、能够开展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职工小家团结友爱、温馨和谐。
5、搞好工会小组自身建设。民主选举工会组长,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和活动日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评议工会小组和班组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各项基础工作扎实,能够及时发展会员,按时收缴会费。
(三)非公企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充分体现《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基层工会主席条件的有关精神;职工入会率稳定在90%以上;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工会经费拨缴等得到落实。
2、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单位决定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能够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的合法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厂务公开制度得到推行。
3、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落实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的规定,工会主席能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
4、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参加地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维护《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劳动合同法》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
5、企业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符合相关规定。
6、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会活动,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制度健全。
(四)不能推荐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情况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如果在工会各项工作中成绩不突出、工作效果不明显、相关工作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能推荐授予荣誉称号;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职工群众不认可的不能评为模范职工之家;同时,推荐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不落实,企业有撤并工会组织现象,工会不挂牌,没有独立的经费帐户;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不健全;长期不换届,工会主席不按规定配备。
2、职代会制度不落实,没有实行厂务公开。
3、没有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未按条款落实履行,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
4、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不能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
6、申报单位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不到80%以上的单位。
7、企、事业党、政、工负责人有重大政治、经济违纪问题。
8、2009年至2010年事故死亡人数超标;发生过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瞒报、无故不报、拖延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件;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网络、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未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开展“安康杯”活动而未开展的企业。
9、企业在近两年因劳动纠纷发生过集体上访事件。
四、推荐申报步骤
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自下而上地进行推荐申报。参加推荐单位按照我市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基本条件和以上一票否决条件进行自查,凡符合条件的于3月2日以前向市总相关产业工会、产业部门申报;各产业工会、产业部门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并按本系统分配的名额,于3月8日以前将推荐名单、推荐材料报至市总组织部;由市总组织部进行验审,并于3月25日前经市总工会常委会审议后确定,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对评选申报进行汇总,报全总书记处审批。
五、具体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这次推荐申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使推荐申报活动真正成为总结经验,学习先进,提升工会工作水平的有效载体。
2、要把本次建家推荐申报活动与巩固、发展建会工作成果,推动《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通过建家评比表彰活动的广泛开展,把企事业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3、申报单位可直接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下载申报登记(http://www.acftu.net/template/10004/file.jsp?cid=809&aid=83144),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字迹工整,16开纸打印,登记表一式三份、2000字典型经验材料一份(同时附电子版),于2010年3月2日前报送所属市总产业工会、工委,产业工会、工委严格把关并附本系统申报单位数据分析(主要内容为上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数,并注明其中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数;企业数中,区分国有及其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数)报市总组织部,由市总组织部报送中华全国总工会。
联系人: 仝 珊、刘幽燕
联系电话:65592667;6524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