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于2005年11月起实施。这是北京市在推进民主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以及操作程序和条款原则都集中体现了平等协商、民主自治、依法维权的主张,对实施《劳动法》十年来的法律实践做了非常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与以往的集体合同相比,不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将工会及职代会确定为法定主体,这对于调整当前劳动关系,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一、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基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政治背景向全社会提出的,那么,劳动关系不和谐整个社会就和谐不了。我国十三亿人口,18岁到60岁符合劳动就业的人占到三分之一强,这是社会最活跃最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人群。和谐社会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部分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劳动关系要和谐,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要靠行之有效的制度做保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们现存的劳动关系调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就以北京开发区为例,低素质、低成本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依然是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方劳动标准一降再降,每月500元有人去干,400元仍然有人去干,严重低于国家标准。在建设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问题突出,有企业靠降低人工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者很自然的被挤压成为弱势群体。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场调查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职工对工资的心理预期与实际工资的差距非常之大,加上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环境变化,劳资矛盾日益显性化。企业无论在劳动用工方面还是在工资分配自主权上,占有绝对的主导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员工往往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这些比比皆是的不平等现象仅仅靠劳动法、靠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靠劳动仲裁是远远不够的,最根本的还要靠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来解决。要在内部建立集体协商的机制,调整企业与职工整体的利益关系,建立对话平台,逐步走入集体合同的轨道。集体合同一旦签定,企业劳资双方都要执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的法律法规,高于职工劳动合同。北京市新颁布的《条例》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更具操作性,集体合同中双方协商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以及规章制度等等,还增加了对职工代表的保护条款,集体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受国家《劳动法》保护。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合同可能成为未来十年与我们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新模式。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了这一制度,她有利于弥补我们当前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是集体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实施集体合同,劳资双方法律主体关系的确立,再一次突出了工会、职代会的作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我国《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提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但是劳动合同一旦签定,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两者的地位是绝对不平等的,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十年来的实践说明,在很多情况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方合法的程序加以拖延和损害。但是在集体合同的框架下,情况就不同了,首先,协商代表作为一级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就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与资方直接洽谈,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其次,职工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职工代表可以及时的得到信息,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全过程的处理,避免贻误时机,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这对职工非常有利。第三,目前,我们的劳动仲裁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近几年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猛增,现有的人力物力难以承受,加上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一个案子可以解决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费时费力时效差,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自己建立一种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者叫委员会,通过企业内部自行解决,情况就会改变,为此,有必要成立自己的让职工和企业都信得过的公平、公正的争议调解委员会,与集体合同相配套,形成内部劳动关系双保险。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一方应从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结合企业的实际,依据国家标准确定劳动的一系列标准,使企业有充分的发展空间,这才是维权的基础。在这其中,工会应帮助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学法用法,学习技术,提高专业水平,把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说,职工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企业不行了,职工的就业平台也就不复存在了。在欧洲许多国家在制定劳动法时,都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己任,支撑这种制度的理念是:在国际竞争中国家应追求长期竞争力,而国家的长期竞争力来源于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这种理念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制定和履行,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目的就是利用严格的法定程序来保证实体条款的顺利实施。一个好的集体合同就是企业的一部宪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把程序作为规范实体的条款,是为了保证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权利确实落到实处,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体现民主意识,实现民主权利。企业内部劳动关系是否融洽,对于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依靠,相互配合,使职工在企业事务中充当主体而不是客体。集体合同是我国整体推进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部分,按照国务院去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实施纲要》,政府职能转变,重要的是要放权,要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让本该属于老百姓的权利还给老百姓,本该属于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团体和民间自治组织,让社会和市场都充满活力。集体合同也是一样的道理,一个企业,权利不论大小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采取高度管制,职工成了会干活的机器,有的甚至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超时,拖欠并克扣加班工资,职工不敢说话,迫于就业的困境,屈服于各种压力。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允许的。集体合同用法定的形式收缩了这种权利,还给职工。比如在制定工资福利标准的问题上不能一方说了算,双方协商是必经程序,条款方可生效,这个程序不走,本身就是违反集体合同。这是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决定不能胜诉。这是集体合同中最核心的东西,就是
运用国家立法的方式改变职工在企业劳动关系处于弱势的法律地位,使广大职工在企业有了发表主张的权利。
四、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在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尤其是把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机制,尚属初级阶段,它实际上是工会组织带领广大职工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不可能是短期的一件任务,它的发展形成过程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的思想、文化、现代理念、看待问题的价值观念以及我们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水平等等都有紧密的联系,需要我们做长期不懈的努力。
1、从就业的情况分析。就业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届政府都是头等重大的民生之本,在我国就业的压力居全世界第一。压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广大农民工,二是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三是每年新生劳动力,这三种人情况不一样,就以农民就业为例。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产生的城乡分割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形成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直接冲击城市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供给量大,素质低,加上低端职业领域劳动力的供大于求,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在企业打工当中为求得一份工作往往自动放弃应有的权利,比如每月获得工资的权利,要求正常工作时间的权利,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工伤补偿的权利,他们在利益的表达和诉求方面,处于极端的弱势地位。从我国的人口调查的结果看,人口高峰带来的就业压力在十年到十五内不会有明显的改变,因此,整体的就业的严峻形势不会有根本的扭转。这给我们推行集体合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挑战。
2、从工会的现行体制看工会主席的权益维护。在国家《劳动法》贯彻实施的配套文件中提到企业的工会主席是企业的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这就决定了工会主席的地位,他也是一个职工。上级工会要求企业的工会主席应该这样应该那样,工会主席作为一个职工,有劳动法保护,那么在他履行工会义务的时候,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能够有效的保护他呢?这是工会现行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但这一问题的存在毕竟给我们在推行集体合同中带来很大的困难。
对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纵然有诸多的困难和阻力,但是它终于提出来了,有了一个民主协商的开端,这就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对此我们要用积极的态度宣传它,用务实的做法推动它,以实际行动实现广大职工的利益。(本文作者:开发区工会帮扶中心副主任) |